行政执法者在执行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明确的告知义务。
1.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行政相对人明确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许可条件和范围。
2.当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或者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者应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3.如果行政相对人提出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执法者也有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处理。
行政许可的撤销主要分为可以撤销和应当撤销两种情形。
1.可以撤销的情形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5)以及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撤销的情形则主要涉及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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