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执法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执法应当符合法律目的,不得滥用职权、不公正执法或者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5.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公布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物的管理职责,要实现权利与职责相统一。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的形式有:
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
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一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三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
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
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在我国,执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也包括工商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
根本《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