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证书出现证词表述或格式不当的情况时,公证处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纠正。
1.具体而言,公证处应当收回原公证书,在更正错误后重新发放给当事人。
2.如果因某些原因无法收回原公证书,公证处应当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以确保公证书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公证处对公证事项负责的态度,保障了公证书的公信力和法律效力。
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
1.具体来说,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2.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则需要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复查申请。
这一规定确保了相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合理期限内能够行使复查申请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公证机构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
2.复查过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复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发给申请人。
4.在特殊情况下,如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等,所需时间可以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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