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自愿登记流程依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1.登记主体应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或北京地区的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外资与三资企业除外)。
2.登记程序包括将相关材料送至北京市版权局,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经审核后,如无异议,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
1.在提交作品登记材料时,个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办理作品自愿登记手续申请书,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以及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2.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申请书与作品说明,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作者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等。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将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等,将不会被登记。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如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已过,将不再受理登记申请。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如含有违禁内容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也将被排除在登记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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