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源于各国之间的自愿接受,并通过签署《国际法院规约》来确认。
2.国际法院主要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议,包括领土争端、边界纠纷、国际条约解释和适用等。
3.国家可以通过特别协议,将其他性质的问题,如刑事、民事、行政争议等,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4.国际法院还可以就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提交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的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2.对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如涉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的身份关系诉讼等,这些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在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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