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并非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赠与合同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互动,即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同时需要受赠人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表示。
2.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
1.单务合同指的是在合同中,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2.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
3.这种合同类型与双务合同形成鲜明对比,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在于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5.单务合同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而双务合同则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这种划分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如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和在风险负担上的不同。
赠与合同并不属于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2.赠与合同并不一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即使赠与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仍然有效。
4.如果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如房产、车辆等,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5.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这些规定体现了赠与合同在形式要求上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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