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2.这一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在施工过程中,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等阶段出现施工质量缺陷争议,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未通过时开始计算。
4.若争议已委托鉴定,则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三年。
5.若权利受到损害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但如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保护期限。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根据工程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则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同样为三年。
1.这一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若权利受到损害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但如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保护期限。
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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