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程序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的。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当事人需要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在申请时,当事人需要提供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以及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会对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以确认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这个过程通常在收到申请资料后的10日内完成。
如果材料齐全,办事机构会发给受理通知书;如果材料不全,会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在必要时,第三方可能会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需要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配合。
3.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会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或者由当事人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
4.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以及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和鉴定结论。
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1.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会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
2.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保申请材料的齐备和有效性。
3.审核的内容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以及其他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材料。
4.审核的过程通常在收到申请资料后的10日内完成。
5.如果材料齐全,办事机构会发给受理通知书;如果材料不全,会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
6.在必要时,第三方可能会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
7.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配合提供所需的材料和证据。
8.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材料或拒绝配合,可能会影响鉴定程序的进行和鉴定结论的出具。
职业病鉴定结论的出具是职业病鉴定程序的最后一步。
1.鉴定结论是由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根据审阅的鉴定资料、综合分析后得出的。
2.在鉴定书中,鉴定委员会会明确列出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以及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和最终的鉴定结论。
3.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4.鉴定结论的出具意味着职业病鉴定程序的结束,同时也是当事人获得职业病赔偿的重要依据。
5.如果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6.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7.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8.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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