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抵押的房产在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后可以进行买卖。
1.抵押人无权私自变更抵押物的所有权,但在得到抵押权人的许可后,抵押房产可以进行买卖交易。
2.在进行买卖时,应以所得价款对债务进行清偿。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5.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6.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正在抵押的房子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但当事人之间如有其他约定则另当别论。
1.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权不受影响。
2.抵押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享有优先受偿权。
1.被拍卖的抵押房产要过户,当事人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2.在申请时,需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的证明材料以及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5.第十六条则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以及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6.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抵押房产的拍卖过户流程才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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