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可以在进行认定的社保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这些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会在规定的20日内及时将决定书发给受伤害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一旦工伤认定决定作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在2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过程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3.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不慎丢失了工伤认定书,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可以尝试请求复印对方的工伤认定书,或者由还持有工伤认定书的一方去申请工伤赔偿。
2.也可以去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复印其留存的工伤认定书并加盖印章。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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