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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

2024-05-20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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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是什么?本文详细解读了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并探讨了行政诉讼时效以及诉讼费用承担的原则。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维权。

  一、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

  1.行政诉讼案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国家行政权的机构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行政诉讼的案由体现了行政争议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案件性质、确定审理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3.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中,明确了各类行政争议的归类和命名规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时效分为两种:

  1.经过行政复议的,必须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费用的承担

  行政诉讼费用的承担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1.根据相关规定,行政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是由败诉方承担。

  2.具体而言,如果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或者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诉被法院裁定准许,那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3.在共同诉讼中,当事人败诉时,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和利害关系,以及各自的诉讼行为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费用的承担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来决定的。这既体现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也确保了行政诉讼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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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案由种类有哪些
行政诉讼案件有: 1、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2、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包括: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 3、行政赔偿类案由不单独提起,而是跟在前两者之后共同提起。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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