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鉴定费用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由败诉方承担。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1.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是司法鉴定人的法定义务。
2.如果司法鉴定人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将受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包括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撤销登记。
3.如果司法鉴定人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司法鉴定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1.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有异议的,如果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重新鉴定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最终经过法庭质证程序,确认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3.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如提出书面质疑、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
4.在处理鉴定异议时,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司法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鉴定异议的处理应当遵循法律程序。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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