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这一注册资本要求是实缴资本。
1.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而不是认缴资本。
2.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也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设立分行时,不仅需要满足注册资本的要求,还需要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这些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1.外国银行分行也需要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高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对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目前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
1.因此,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后,除了银行、保险等企业外,承诺认缴多少,何时缴多少都可以,但承诺的缴清期限必须遵守,否则可能被视为失信行为。
2.因此,股东可以及时缴清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缴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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