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资本的本质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
有限公司的“有限”体现在两方面,即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有限公司成立的根本性基础在于股东将其一部分资产承诺交付给公司,股东由此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从而享有股权。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就承诺了按照章程规定的资本数额和期限对公司交付出资的义务。自此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注册资本的本质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不论在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下还是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对公司出资的本质都没有改变。
(二)根据公司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因瑕疵出资或者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出资,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的产生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对股东而言即为法律风险。
1、股东未按章程规定如期出资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条款,是各股东承诺各自按照该期限出资的协议。各股东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出资条款。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逾期出资的,可能会承担两方面的民事法律责任,一是向公司足额缴付出资,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公司的利息损失;二是对已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在认缴登记制下,股东未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的,公司的债权人则可以通过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来实现债权。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即不再享有此项权利。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且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发起人及被告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所有发起人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转让有出资瑕疵的股权受让股东与出让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由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前述受让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是,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股东因公司解散清算或者破产承担立即缴纳未到期出资的风险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到期的出资应立即缴纳给公司。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破产的,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股东将所有认缴的出资缴付至公司,不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三)基于对注册资本性质的分析及由出资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应当合理控制注册资本数额,以控制股东因出资对公司产生的负债
在确定注册资本数额时,需要考虑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未来为取得某项资质可能需要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及公司与股东的税务筹划,既不可盲目求大,也不可过于贪小。注册资本数额越大,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负债越多,股东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出资的资金压力也就越大。在公司可能清算时,所有未缴付的出资随之到期,股东需要一时拿出大笔现款缴付出资。虽然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注册资本额较小,在一定期限内股东可以获得收回初期投资而公司及股东均无需缴纳所得税的机会,但是考虑到公司的信誉度需要或者取得某项资质的需要,注册资本还是须要达到一定数额。
企业注册资本的公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一般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和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一)对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一些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这类行业,应符合这些特别规定。
(二)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三)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根据《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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