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的下发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判决书必须同时送达给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
2.在这段上诉期内,判决书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3.若上诉期内无上诉或抗诉的情形,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生效。
4.若上诉期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节假日后的第一日视为期满之日。
5.正常情况下,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数至第十日为上诉期,第十一日即为判决书生效之日。
6.如果第十日为节假日,那么节假日后的第一日算作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天便是判决书生效的日期。
7.在上诉期内,如果当事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那么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将持续处于待定状态。
8.案件经过二审后,若二审裁定维护原判决,该二审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9.一审判决的效力从待定状态转为生效状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因此,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时间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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