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是否存在共犯情况,需视情况而定。
当请托人属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参与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时,该请托人可以认定为徇私枉法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
1.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出于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明知无罪的人进行追诉,或对明知有罪的人进行包庇,使其免受追诉。
2.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1.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如果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具体处罚如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4.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5.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同时有上述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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