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企职务侵占属于公诉案件,而非自诉案件。
2.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自诉案件则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身份:
1.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因此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其他人员,包括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人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而可以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从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其他企业或单位的人员,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国有企业中的所有职工。
4.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应按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与一般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
1.一般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构成,这些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因此,在区分职务侵占罪与一般侵占罪时,需要重点考虑犯罪主体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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