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应享有规定的医疗期间,并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2.这一保障措施旨在确保患病员工在康复期间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应对生活压力。
3.根据新劳动法,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有一个底线,即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又确保了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除了对病假工资的明确规定外,新劳动法还就病假期间的合同保障做了详细规定。
1.根据法律,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2.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期限会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这一规定为患病员工提供了更加稳定的就业环境,减轻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对于请长病假的职工,新劳动法也明确了他们在医疗期满后的处理办法。
1.如果医疗期满后,职工能够从事原工作,那么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那么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鉴定委员会将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1)根据鉴定结果,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职工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2)而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职工的身体状况,也兼顾了企业的用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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