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消费者权益法,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予受理的投诉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购买商品并非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这类投诉通常不属于消费者协会的处理范畴;
2.企业之间或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投诉,这类纠纷更适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产生的违约纠纷投诉,这类问题更适合通过协商或法律手段解决;
4.无法提供被投诉者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由于缺乏必要信息,消费者协会难以介入处理;
5.如果司法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将不再重复处理;
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也会被拒绝受理。
消费者协会在处理投诉时,遵循一定的管辖原则。
1.以地域管辖为主,即投诉应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如果被诉方所在地与消费者常住地不一致,则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2.如果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则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3.如果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则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4.对于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情况,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对于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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