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
这些特定情况包括:
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请调查取证的条件主要包括:
1.申请书中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2.申请调查取证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3.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调查取证申请流程如下: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2.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1)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会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2)如果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会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告知其申请不予准许的决定。
3.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不予准许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以上是关于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申请调查取证条件以及调查取证申请流程的详细介绍。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和流程,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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