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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贷款和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的区别

2024-05-12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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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中的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何不同?本文详细解析了两者在承担责任方式、保证人权利、保证期间及免责条款等方面的差异,帮助读者更好理解并应用法律知识。

  一、一般保证贷款和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的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在承担责任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

  1.一般保证中,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债权人都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方式与权利差异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人的权利上也有所不同。

  1.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贷款和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的区别

  三、承担责任的时间与免责条款

  1.在保证期间方面,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相同。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在保证责任的免除方面。

  (1)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将免除保证责任。

  总的来说,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责任方式、保证人的权利、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免除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这些区别反映了两者在法律责任上的不同承担方式和权利义务的分配。了解这些区别对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了解保证方式的不同,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更合适的保证方式。对于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在找法网提问,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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