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
2.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在这个期限内,债权人需要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个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
3.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权益,避免保证人因为过长的保证期间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和条件。
1.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既可以让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让保证人还钱。
因此,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人的要求更为严格,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需要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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