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保持一致,是承诺作为对要约的回应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完全且单纯的同意,不允许有任何与要约内容相悖的变动。
2.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扩张、限制或变更,那么这样的承诺就不能成立,而应被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可能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即反要约。
3.在实际操作中,对承诺与要约内容是否一致的判断并非总是那么明确。受要约人通常不会简单地回答“是”或“同意”,而是可能在承诺中附加一些新的条件或条款。
4.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承诺进行分析,以确定这些新的条件或条款是否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
5.如果仅仅是表述形式上的不同,而没有实质性地改变要约的内容,那么这样的承诺仍然是有效的。
6.但如果承诺中提出的新条件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那么这样的承诺就不能成立,而应被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
1.当承诺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处理这种情况的关键在于判断这种变更是否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
2.如果承诺的内容虽然与要约有所不同,但并未实质性地改变要约的核心内容,那么这样的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
3.当承诺在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上保持一致,仅对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进行其他变更时,这样的承诺仍然是有效的。
4.当要约实质上包含多个部分或元素时,受要约人可以选择仅对其中一部分进行承诺。
5.在出卖数个独立或一定数量的代替物的要约中,受要约人可以选择对其中一部分进行承诺。此时,承诺仍然有效。
1.在实际操作中,承诺与要约不一致的情形多种多样。除了上述提到的承诺内容变更的情况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不一致。
2.承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可能与要约有所不同,或者承诺中可能包含了一些与要约无关的新条件或条款。
这些不一致都可能影响到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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