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中止期是两年。
1.当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且在保险人催告后超过一定期限仍未支付时,保险合同效力将中止。
2.上述这个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即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1.在中止期期间,保险合同虽然暂时失去效力,但并非完全无效。
2.如果被保险人在中止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从保险金中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3.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中止期内协商并达成协议,通过补交保险费来恢复合同的效力。
4.如果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要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1.投保人和保险人必须在中止期内达成恢复合同的协议。
2.投保人需要补交欠缴的保险费。只有在满足这两个条件后,保险合同的效力才能得以恢复。
3.如果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合同将无法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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