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是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4)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
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5)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一)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对合同双方都应是有利的。
(二)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主体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合同内容充分协商、充分表达各自的意思的前提下达成一致,订立协议。
(三)自愿订立原则
自愿订立原则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识完全独立,不受他人干涉,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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