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的四要件主要包括: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只要涉及销售假药的行为,都有可能触犯此罪。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假药。这里的药品专指人用药品,其他如兽药、农药等不在此列。
3.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销售的是假药,并且其销售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不特定人体健康的结果,但仍然选择进行销售。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了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认定假药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这些规定为判定药品是否为假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销售假药罪的既遂标准主要基于犯罪行为的完成与否。
2.在销售假药的犯罪过程中,销售行为的完成,即卖出或成交,被视为既遂的体现。
3.但销售行为本身是一个过程,包括出售、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等行为,都是销售的实行行为。
因此,判断销售假药罪的既遂,需要准确判断销售行为的起点与终点。你是否对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和既遂标准还有疑问?快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多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