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定义和涵盖范围。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1)医疗事故特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其加害人仅限于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则涵盖了更广泛的主体,包括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
2.两者在损害后果上也有所不同。
(1)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直接指向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同时可能伴有财产权损害。
(2)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不仅限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还包括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1.加害人的区别。
在医疗事故中,加害人仅限于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是其特有的特征,而对于医疗损害,其加害人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范围更为广泛。
2.两者在损害后果上也存在明显区别。
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指向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同时可能伴随有财产权的损害,而医疗损害则不仅限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还可能包括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1.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概念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过错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2.在赔偿上,医疗事故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而医疗过错则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3.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医疗事故主要由医方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医疗过错则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总的来说,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虽然都是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损害,但它们在定义、涵盖范围、损害后果以及赔偿和鉴定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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