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政府征收土地程序是怎样的

2024-05-14 20: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政府征收土地程序涉及多个步骤,包括发布征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政府征收土地程序是怎样的

  政府征收土地的程序包含多个步骤,旨在确保征收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1.市县政府需要发布征地公告,明确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以及补偿标准等重要信息。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将不列入补偿范围。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机关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材料。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以及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公告方案,听取意见后报批。

  4.确定和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机关为市、县政府,并需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二、征集土地补偿内容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是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是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是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是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这些补偿费用的支付,旨在保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征地过程中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安置。

政府征收土地程序是怎样的

  三、征地补偿与交付

  征地补偿与交付是征地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1.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批准后,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负责实施该方案。

  2.费用支付方面,补偿款应在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3.若未按规定支付费用,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4.土地交付方面,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这一环节确保了征地补偿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保障了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政府征收土地的程序严谨而细致,旨在确保征收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1.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旨在保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征地补偿与交付环节则是征地过程中的重要保障措施,确保了补偿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在整个征地过程中,政府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征收土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你是否对征地补偿的具体数额有疑问?或者你的土地被征收时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请在下方留言,我们找法网会尽快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356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大家都在问
政府储备用地征地流程是怎样的
确定储备地块(收件)实(测绘中心、地籍科、储备中心)介机构评估(土地评估、土地附属物评估)定储备方案签备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可跳过)订回收协议(储备中心)下流程在实际情况中不走(支付土地补偿费----地籍科确权发证) 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