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一般监督与特定监督:根据监督对象是否特定,行政监督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1)一般监督面向不特定的相对方,具有巡查、普查性质,如工商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实施监督检查。
(2)特定监督则针对具体行政相对方进行。
2.各类专业监督:根据监督检查内容,行政监督可细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
3.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根据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督:根据行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划分,可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5.依职权监督与依授权监督:根据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和依授权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对象和内容因监督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一般监督主要针对市场经营者等不特定相对方,检查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等基本情况。
2.特定监督则针对具体行政相对方,如某个具体案件或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更为具体和细致。
3.各类专业监督则根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对特定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如环境保护监督主要针对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监督的时期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
(1)事前监督主要在行政行为作出前进行,目的是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2)事中监督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目的是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3)事后监督则在行政行为完成后进行,目的是对已经完成的行为进行审查和评估。
2.行政监督的机构包括专门监督机构和业务监督机构。
(1)专门监督机构如监察委员会、审计署等,负责全面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
(2)业务监督机构则指各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如公安部门的督察机构、工商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等,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各类监督机构都在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你对行政监督有何看法?欢迎在找法网上发表你的观点,与我们一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