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许可进行分类的方式是:
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4.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5.以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
6.以许可的目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有的不同如下:
1.适用情形不同。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2.溯及力不同。进行行政许可撤回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进行行政许可撤销的,该行政许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如下: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