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结果不满时,他们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15天内,针对不服的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交起诉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条件包括: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以及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满足这些条件后,当事人可以按照法院规定的流程进行起诉,包括提交起诉书、提供证据、参与庭审等步骤。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这些争议包括但不限于:
1.确认劳动关系;
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4.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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