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如果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2.如果出租人仍然不履行交付义务,承租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返还已支付的押金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这一处理方式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这些违约责任可能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3.对于由于承租人生活困难,一时无力支付房租的情况,出租人应根据所欠房租的数额,在保证自己的出租收入的前提下,允许承租人将积欠的房租分期返还。
4.如果由于出租房屋的租金确实过高,而致使承租人无法按时交纳的,可经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合理调整租金,按调整后的租金要求承租人交付。
1.当租赁合同到期时,如果双方未达成续签协议且承租人未交还房屋,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尽快搬离。
2.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3.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4.如果承租人拒绝搬离,出租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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