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除了业主个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外,包括外墙面在内的共有部分,如物业服务用房、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均为业主共同所有。
2.根据规划文件规定,楼顶平台可能专属于单位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住宅小区外墙面的所有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第二百七十四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于业主共有。
1.地面停车位,即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其权属问题也备受关注,这些停车位是经过政府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后设立的。
2.当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3.由于地面停车位直接设置在小区土地表面,也就是房屋单元所有人共有的土地表面上,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实际上就是土地使用权。
4.又因为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所以,它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
因此,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小区房屋单元所有人共同拥有。关于它的使用,有观点认为该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
综上所述,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和地面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基于实际情况的合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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