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房的拆除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房屋补偿费。这一费用基于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档,并按照平方米单价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这一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并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进行每月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该费用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在城市中,危房的拆除工作通常由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而在乡镇地区,则由乡政府的农房办负责。这些部门在危房拆除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协调和监督作用。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危房重建的申请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旧房改造申请:首先,房屋所有者需要向村委会提出旧房改造申请,并填写相应的房屋改造申请书。
2.评审公示: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会对申请改造的房屋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改造条件的房屋名单公示出来,然后上报至镇政府。
3.审查公示:镇政府接收到村委会上交的申请书后,会进行二审,并将符合翻新条件的房屋名单上报至县里的城乡建设部门,同时在镇政府内公示出名单。
4.核实上报:县里的城乡建设部门人员对申请书进行再次核查,对于符合改造条件的房屋,会允许开始旧房改造。
5.动工改造:在经过了上述审核过程后,拥有土地规划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所有者便可以开始动工改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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