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单位不给加班工资时,劳动者应当灵活选择途径来追讨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但通常如果单位不愿支付,协商可能无法取得预期效果。
2.劳动者可以选择调解途径,有权调解的部门包括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地域性调解组织等。
与协商一样,如果单位不愿意支付加班工资,调解也可能无法取得满意的结果。
3.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部门在调查有关事实的基础上,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4.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加班费是指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的一种补偿。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3.如果劳动者自愿加班,而不是由用人单位安排,那么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4.对于自愿加班的情况,劳动者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单位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
5.如果公司额外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有权要求支付加班费。
1.当劳动者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加班工资问题时,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支付工资。
2.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途径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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