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可以给当事人。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2.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查阅庭审记录的程序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1.根据该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
2.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3.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
4.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庭审笔录是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的记录,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
2.当事人有权阅读或听取法庭笔录,并有权申请补正或改正其中的遗漏或差错。
3.当事人承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这些法律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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