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两个核心环节,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作用。
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对这一要约的接受和确认。
2.简言之,要约是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愿,而承诺是对这一意愿的回应和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意味着要约中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使得受要约人能够明确了解要约人的意图和所期望的合同内容;
2.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意味着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就有义务按照要约的内容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与要约邀请也有明确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
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和确认,它表示受要约人同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一旦作出并满足法定条件,即产生法律效力,使得合同得以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承诺的作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完全接受;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否则将构成逾期承诺,导致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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