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未来责任的条款。然而,并非所有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以下两种免责条款被明确认定为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这种条款的无效性基于法律对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的特殊保护。如果允许这种免责条款的存在,将违反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这种条款的无效性是因为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1.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法律明确规定其为无效。这是因为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法律特殊保护的对象。
2.如果允许合同中的一方通过免责条款免除其对另一方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这种条款将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冲突。
这种免责条款通常与另一方的真实意愿相违背,因此,法律禁止这种免责条款的存在。
1.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法律同样认定其为无效。这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如果允许这种条款的存在,那么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损害对方的合同权益,这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法律并未规定其为无效。
因此,在判断免责条款的效力时,需要区分故意或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不同。对免责条款有疑惑?快来找法网,专业律师为你答疑解惑,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