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免责协议是否有效的标准如下:
1.免责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的则无效;
2.免责条款是否免除当事人一方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违反的则无效;
3.免责条款是否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违反的则无效;
4.免责条款是否违反公平原则,违反的则无效。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1.合同订立阶段。免资条款必须载于合同文本之上,或能够举证证明被免责条款的口头合同的部分。
2.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
3.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提出免责条款。
4.注意证据的保留。
5.对未在民法典分则中规定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