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公司法》对于认缴出资时间的规定,实行了更为灵活的制度。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再受到严格限制,而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公司登记机关不对出资期限进行限制。
2.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超出公司经营期限或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登记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进行纠正或延长经营期限,并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指导。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认缴和实缴是公司法中两种不同的出资方式,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可以自主约定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
2.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公司只需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数额,而无需实际缴纳该资金到企业银行账户。这种方式下,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是否实际到位。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则要求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必须与实际缴纳到银行验资账户上的资金数额相符。
这意味着公司在成立时必须拥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并经过工商部门的验资证明。
4.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而不再登记实收资本。这也意味着公司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只需出示认缴证明即可。
这一改革简化了注册流程,降低了创业门槛。
1.新《公司法》下的认缴制度适用于大多数有限公司,但仍有部分特定行业的企业需要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2.这些特定行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
3.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企业,工商部门会进行更为严格的注册资本审查,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来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对于一般有限公司而言,虽然无需进行实缴登记,但在设立时仍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
这意味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得为零元。
5.公司在从事有前置审批条件的特定行业时,仍需按照规定办理增资手续并接受工商部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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