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如下: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退股权;
6.知情权;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9.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
10.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1.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东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决权,而是多股才享有一个表决权;
2.间接限制,即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的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式,增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难度,从而间接达到限制效果;
3.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为方便那些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又不愿放弃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大都允许股东采取委托投票方式参加表决。委托投票制对于保障股东尤其是高度分散的众多小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事务,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购、滥用委托书的弊端。
找法网提醒您,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根据所造成的损失有所不同:
1.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则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2.如果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则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3.如果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当就公司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