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流拍后,拍卖并未结束,随时仍有竞拍的可能。
1.若在拍卖时间结束时仍无人竞拍,则视为第一次拍卖流拍。
2.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流拍后,应在60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总共可进行3次拍卖。
3.若3次拍卖均流拍,则需要对拍品进行变卖。
4.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将予以准许。
对于连续流拍的拍品,其处置流程是明确的。
1.在第一次流拍后,必须在60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
2.如果第二次也流拍,将继续进行第三次拍卖。
3.如果第三次拍卖仍然流拍,那么接下来的步骤将依赖于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决定。
4.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以拍品抵债,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5.如果在变卖公告发布后的60日内仍无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法院将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冻结,并将其退还给被执行人。
当司法拍卖经过三次都流拍时,解决方式主要有两种。
1.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以拍品抵债,这是他们的一项权利。
2.如果他们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以拍品抵债,法院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变卖。
3.如果变卖仍无法成交,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将失去以拍品抵债的机会,法院将解除对拍品的查封、冻结,并将其退还给被执行人。
4.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拍品被退还给被执行人,法院仍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来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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