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伤残鉴定通常在患者出院后三个月进行,但如果伤情已经稳定,也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对于体内有固定物的患者,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需要在取出固定物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
在发生医疗争议后,医患双方均有权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1.申请方需向医疗争议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将委托州医学会进行鉴定。
2.在州医学会接受委托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然后由医患双方共同抽取专家,并在医学会的组织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3.另外,如果医患双方共同申请或由司法机关委托,也可以直接到州医学会进行鉴定。
整个鉴定过程的时限是从双方材料收集齐全之日起45日内发出鉴定结论。
医疗鉴定主要由医学会负责。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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