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使用到期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3.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土地使用权将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满前一年,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使用续期申请。
2.申请中需包含土地使用者的基本信息、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续期期限等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续期条件,将批准续期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如果未获批准,土地使用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归还给国家。
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的全部价款。
1.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也需要按照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
2.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分为两种情况: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3.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出让金的交纳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调整而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应以当地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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