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依据主要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1.当收养当事人双方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而是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时,这种关系即被视为事实收养。
2.周围群众、亲友的公认,以及有关组织的证明,都是认定这种关系的重要依据。
3.尽管未办理合法手续,但只要满足前述条件,国家就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事实收养关系的划定标准主要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条件,以及他们之间实际形成的扶养关系。
1.收养人必须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有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等条件。
2.被收养人则必须是年龄未满14周岁,且符合生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等条件。
3.双方必须公开承认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在事实收养中,除了符合实质条件外,收养人还必须满足一些法定条件。
1.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人,且年龄必须达到30周岁。
2.收养人必须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条件、道德品质等方面。
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也是必要条件之一。
4.如果收养人是夫妻,那么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收养,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这些法定条件确保了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护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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