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不给工伤认定书的,劳动者有权利向劳动部门索要工伤认定书。
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工伤认定流程公正、透明的必要步骤。
如果单位拒绝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相关渠道,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进行申诉和维权。
工伤认定是一个法定的程序,应当由统筹地区的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1.这一程序主要包括劳动者提出申请、社保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等环节。
2.社保行政部门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者的工伤情况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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