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定罪主要依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否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这包括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且情节严重。具体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只要行为人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界定主要依据其行为特征、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体要件上,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客观要件上,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
3.主体要件上,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上,该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此外,《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明确了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等情形应属于“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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