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能被用人单位辞退。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10.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1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1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1.尽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工作稳定性,但并非劳动者的“护身符”。
2.劳动者在面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随意违反工作纪律或拒绝接受用人单位的合法管理。
4.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这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绝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为劳动者提供更为稳定的工作环境。
因此,劳动者在享受无固定期限合同带来的权益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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