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上的人并不自动拥有居住权。居住权的存在是基于住宅所有权人的意愿和设立行为。
即使某人的名字出现在户口簿上,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该住宅有居住权,除非住宅的所有者明确为该人设立居住权。
因此,户口簿上的人是否有居住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住宅所有权人的意愿来判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允许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居住权的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包括一些必要的条款,如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3.其他。
居住权的设立是免费的,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一旦决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相关的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要步骤,只有完成登记,居住权才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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