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认购协议的签订与否直接关系到退款的可行性。
1.若认购协议已签,退款的依据则取决于认购协议的具体条款。
2.若因非买受人原因未能签订正式合同,买受人可以要求退还认购金。
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有明确规定。
3.然而,若认购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退款条件,退款的可能性将受到较大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发生款项支付行为,通常会被视为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允许退款。因为支付款项的行为已经表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有共同意愿,且从双方的行为可以推断出有订立合同的意愿。
这一点在《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中得到了体现,该条规定了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因此,在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付款的情况下,通常不允许退款。
在买东西时,如果交了定金但未签订合同,定金的退还情况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双方因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这种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应当退还。
2.如果一方无故不在约定期限内协商或擅自改变认购书中的内容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则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将不予退还。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一方有正当理由无法履行合同的,也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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